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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0-022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动提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0年9月17日上午9时,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辽宁省本溪市本钢宾馆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天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 年8 月2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

  2、出席会议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2,661,527,250股,占公司总股份84.87 %。

  控股股东 1人,代表股份25.752亿股,占公司总股份82.12%;

  A股股东 6 人,代表股份2,589,646,305股,占公司A股总数94.65%;

  B股股东 26人,代表股份71,880,945 股,占公司B股总数17.9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对该项议案回避了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56,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270,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0.31%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610,083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270,862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38 %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国富、陈静茹。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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