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0-02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11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于2010年9月20日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和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林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2010年9月21日《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2010年9月21日《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公司关联董事朱林华、王建华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尹书明、李锦飞、吴秋璟、范明华对该议案审议前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2010年9月21日《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尹书明、李锦飞、吴秋璟、范明华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本公司名下机电园A区土地房产(镇国用2004第1151482号,镇房权新字第38303269、38306591-38306597号)作抵押。
2、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公司逸翠园三区土地(证号为镇国用2010第2622号)作抵押。
3、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公司物流信息中心土地房产(证号:证国用2007第4687号、镇房权证新字第38311753号),海关直通点土地房产(证号:镇国用2007第4681号、证房权新字第38304162号38304165号)和控股子公司港龙石化土地作抵押。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2010年9月2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0-025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11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于2010年9月20日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印腊梅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2010年9月21日《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0-026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就共同出资成立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达成一致,即双方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人民币13,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1,950万元,占合资公司15%的股权,中节能出资人民币11,050万元,占合资公司85%的股权。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此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合资方介绍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注册资本:29302万元,经营范围: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投资;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维护与经营管理;太阳能应用的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系统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的规划设计。
三、 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1,950万元,占合资公司15%的股权;中节能以现金出资11,050万元,占合资公司85%的股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分两期到位,双方按各自承担的注册资本金比例分两期缴纳,其中首期公司出资390万元(大写叁佰玖拾万元整),中节能出资2210万元(大写贰仟贰佰壹拾万元整),由双方在工商管理部门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同时缴纳。二期公司出资156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万元整),中节能出资8840万元(大写捌仟捌佰肆拾万元整),由双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4个月内同时缴足。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名称: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万元(首期出资人民币2600万元);
注册地:中国江苏镇江市镇江新区;
经营期限:30年;
经营范围:主营: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安装施工;太阳能灯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安装施工;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引进、技术转让;相关产品、设备、原料的进出口;电力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兼营:太阳能发电实验示范科普基地的工业旅游。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合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3、合资公司经营规模
合营公司拟在未来5年内,达到产能1400兆瓦晶硅太阳能电池及模组,以及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与光热发电项目,并建立相应的研发中心,其中一期2010年启动,建设规模为100兆瓦,占地100-150亩,总投资4.4亿元。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3,0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公司和中节能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1,950万元,占合资公司15%的股权;中节能以现金出资11,050万元,占合资公司85%的股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分两期到位,双方按各自承担的注册资本金比例分两期缴纳。合资公司首期注册资本在投资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到位,其余注册资本在合资公司成立后24个月内按比例同步到位。
2、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五名,公司推荐一名,中节能推荐四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中节能推荐的董事担任。监事会成员共三名,中节能推荐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合资公司职工监事一名,由合资公司职工全体民主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出资的转让
(1)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双方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该方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该方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另一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公司出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合同。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前期所发生的费用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出现双方同时违约,则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并按照各方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后,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前期所发生的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影响履行程度及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出资双方协商决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3)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5、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出资各方签章并经双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目的
本次公司投资参股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太阳能光伏产业上下游资源的协同效应,加快推进公司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力度。本次参股是公司与产品下游企业的战略合作,将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今后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2、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
3、存在的风险
经过综合分析,公司认为本次投资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1)资金财务风险:本项目投资总额较大,除股东首期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外,二期项目等后续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合资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2)盈利能力风险:虽然目前国内、国际市场对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需求存在增长的趋势,但随着市场供给增加,如合资公司产品下游需求和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变化,项目能否实现预期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3)产能扩张风险:尽管合资公司未来产能规划是建立在对市场进行了谨慎的分析基础之上,能否按期实施后续产能扩张计划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按规划产能进行产能扩张,仍存在由于市场需求变化、竞争对手能力增强等原因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以及产能过剩风险。
(4)管理运营风险:中节能太阳能科技公司镇江太阳能产业制造基地建设尚处于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建设周期和进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人才、技术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运营风险。
(5)行业政策风险:由于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电池组件、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制造和销售等,太阳能光伏行业扶持政策、外部环境的变化,带来行业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4、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5%,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具备对合资公司的重大影响;此外,该项股权投资价值将随合资公司盈利或亏损情况而相应增加或减少,同时合资公司的分配政策将对本公司该项投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说明
1、本公司仅计划以参股方式出资1950万元参与设立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目前尚未有后续投资计划。合资公司首期注册资本1.3亿元,一期项目计划投资4.4亿元。一期项目2011年下半年建成投产后,能否按期实施后续产能扩张计划存在不确定性,如按规划分期实施总投资50亿元的后续产能扩大计划,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需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继续进行增资,本公司将根据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增资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放弃增资,本公司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下降。
2、本次投资计划仅为单纯参股投资,不涉及到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该合资公司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0-027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
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追加情况
2010年5月12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2010年产生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结算总金额不超过101,200万元,其中代建厂房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2010年3月19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代建标准厂房项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就镇江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合作协议,预计该项目将形成关联交易金额31,200万元。上述内容刊登于2010年3月2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代建标准厂房项目关联交易的公告》。
鉴于2010年镇江新区招商引资先后引进了耐丝新型合金、TCO玻璃、碳纤维等新兴产业大项目,由于公司在工业厂房建设和管理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建设和管理经验,预计上述项目所需厂房均由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委托本公司代为建设。因此,预计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镇江港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和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代建厂房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将增加2.98亿元。
其他业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变。
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关联董事朱林华、王建华均已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将在获得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与该事项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洪明;注册资本38000万元;住所: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98号);经营范围: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土地批租;投资开发;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各关联方为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都相对稳定,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房地产、园区开发等业务领域主要涉足在镇江新区,公司可以利用新区大发展的资源,积累经验,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发展。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还会持续。
公司与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与经发总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将《关于追加201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追加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追加2010年度发生的代建厂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协议协商确定的,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在进行表决的过程中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8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大成新能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公司拟为大成新能源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2、为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港汇化工”)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公司拟为港汇化工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3、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港和新材”)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公司拟以公司机电园B区土地(镇国用2008第6774号)、控股子公司港龙石化土地为其综合授信作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公司实有董事9人,实际参会表决董事9人,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三项对外担保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21日
注册地点:镇江新区快鹿产业港内五峰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茂和
注册资本:18172.35303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太阳能电池硅棒、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光伏系统工程、光伏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安装;销售自产产品;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主要财务状况:该公司截止2009年末的资产总额为376,945,344.22元,负债总额为350,202,415.17 元,净资产为26,742,929.05 元;200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63,413,829.25 元,利润总额为-151,830,186.28 元,净利润为-146,579,149.11 元。(以上数据业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该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479,638,314.13 元,负债总额为421,831,663.28 元,净资产为57,806,650.85 元;201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88,263,046.64 元,利润总额为31,063,721.80 元,净利润为31,063,721.80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3月23日
注册地点: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骊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化工产品的仓储(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机械设备、五金电器、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的批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及技术除外);国际货运代理;装卸力资。
主要财务状况:该公司截止2009年末的资产总额为41,803,778.07 元,负债总额为35,314,685.21 元 ,净资产为6,489,092.86 元;200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4,595,424.13 元,利润总额为13,828,525.29 元,净利润为9,940,008.08 元。(以上数据业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该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43,382,876.50 元,负债总额为34,565,460.34 元,净资产为8,817,416.16 元;201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22,644,959.86 元,利润总额为3,169,168.55 元,净利润为2,328,323.30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9日
注册地点:镇江新区大路薛港村
法定代表人:方留平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新型建筑材料、建材及配套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服务。
主要财务状况:该公司截止2009年末的资产总额为21,972,852.63元,负债总额为2,000,000.00元 ,净资产为19,972,852.63元;200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0元,利润总额为-27,147.37元,净利润为-27,147.37 元。(以上数据业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该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129,222,597.58 元,负债总额为108,552,105.22元,净资产为20,670,492.36元;201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31,297,306.42元,利润总额为1,363,003.84 元,净利润为697,639.73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上述三公司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2、为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担保金额:2,000 万元人民币。
3、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担保期限: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担保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为了进一步支持全资子公司大成新能源、港汇化工及港和新材的经营发展,公司根据其业务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决定为大成新能源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港汇化工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港和新材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大成新能源、港汇化工及港和新材担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大成新能源、港汇化工及港和新材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大成新能源3,000万元综合授信、港汇化工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港和新材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832万元(含本次7,000万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5.56%,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9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上午9:3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0年10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江苏镇江新区通港路1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0年10月20日(上午9:00时-11:30时,下午1:30时-17:00时)。
2、登记地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通港路1号),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0年10月20日下午5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邮编:212132 传真号码:0511-88901188
四、其他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1-88901009 联系人:李雪芳 张红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另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 | 审议事项 | 表决意见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 | |
2 |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
3 |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 | | |
注:委托人应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用画“√”的方式明确表示意见;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或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