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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0-039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富药业")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请详见2010年1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1、201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公司对该重大诉讼进展进行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5月2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10年7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司对该重大诉讼进展进行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7月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2010年9月19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在审理本公司与姜红海、马吉峰、新发药业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本案管辖的裁定本身无错误,在本案审查程序中申请再审人新发药业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有关该重大诉讼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审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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