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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9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0-27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事由

  2008年10月28日、2008年11月29日、2009年1月7日、2009年3月19日及2010年1月27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分别发布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和《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公告中说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将拟于2008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鸽集团")、本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长城公司郑州办申请,将本案延期审理,开庭时间待定。2009年3月18日,公司接到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承诺函,称该公司承诺全额承担该诉讼事项中长城公司郑州办要求白鸽集团及本公司清偿的合计人民币2.1亿元借款,并放弃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2010年1月26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2008)豫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09年3月20日,长城公司郑州办与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市国资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给郑州市国资委;2009年10月22日,郑州市国资委将本案涉诉债权无偿划转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向省高院提出变更原告申请。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最新进展

  2010年9月17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500号传票,称投资公司诉第一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二被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10年11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投资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3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9,641,601.05元(暂计至2008年4月22日);

  2、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二被告已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华山路西、颖河路北,地号为10-66-2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和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投资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对本公司所做出的承诺继续有效,本公司在本案中的风险已得到彻底解除。本案对本公司不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公司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州市国资委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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