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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9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0-03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16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9月21日在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戚金兴董事长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到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发绍兴镜湖新区洋江西路7号地块,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出资26,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绍兴滨江蓝庭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慧明,从事绍兴镜湖新区洋江西路7号地块项目的开发经营与建设。该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朱慧明先生担任;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沈伟东先生担任;该公司经理由祝卫先生担任。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0-037号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谦女士(谢谦女士系公司副总经理朱立东先生之配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阳光海岸项目建筑面积为377.12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以总价人民币12,096,501.00元出售给谢谦女士。

  同意公司与卢薏女士(卢薏女士系公司财务总监沈伟东先生之配偶)、胡宇婕女士(胡宇婕女士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渊先生之配偶)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城市之星项目面积均为241.11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分别以总价人民币9,658,625.00元和人民币9,333,126.00元出售给卢薏女士和胡宇婕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渊先生回避表决。

  详情请见公司2010-038号公告《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0-03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发绍兴镜湖新区洋江西路7号地块,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将出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完成绍兴镜湖新区洋江西路7号地块的开发。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主体介绍

  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1日,注册资本48,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注册地址:绍兴市灵芝镇界树村,法定代表人:朱慧明,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3,915.22万元,净资产27,843.98万元;2009年度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99.2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健所审定)。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项目公司名称(暂定):绍兴滨江蓝庭置业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慧明,从事绍兴镜湖新区洋江西路7号地块的开发经营与建设。该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朱慧明先生担任;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沈伟东先生担任;该公司经理由祝卫先生担任。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发绍兴镜湖新区洋江西路7号地块。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0-03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0年9月21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渊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同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谦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阳光海岸项目建筑面积为377.12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12,096,501.00元出售给谢谦女士;公司与卢薏女士、胡宇婕女士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城市之星项目面积均为241.11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分别以总价人民币9,658,625.00元和9,333,126.00元出售给卢薏女士和胡宇婕女士。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谢谦女士、卢薏女士和胡宇婕女士没有发生过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谢谦女士:公司副总经理朱立东先生之配偶;

  2、卢薏女士:公司财务总监沈伟东先生之配偶。

  2、胡宇婕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李渊先生之配偶。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阳光海岸项目建筑面积为377.12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和城市之星项目面积均为241.11平方米的商品房两套。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阳光海岸项目和城市之星项目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

  1、谢谦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12,096,501.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0年9月21日前支付1,000,000.00元;2011年1月16日前支付11,096,501.00元。

  2、卢薏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9,658,625.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0年9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658,625.00元。

  3、胡宇婕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9,333,126.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0年9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333,126.00元元。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主业发展无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遵循等价有偿、价格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1、滨江集团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滨江集团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7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1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6人投了赞成票。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会对滨江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3、中信证券查阅了城市之星项目及阳光海岸项目的市场销售价格,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中信证券对滨江集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5、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0-03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增加土地储备,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2010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参加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公司竞得了杭政储出[2010]3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政储出[2010]34号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1、地块位置:杭政储出[2010]34号地块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至双菱新村,南至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西至凯旋路,北至庆春东路;

  2、出让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出让面积为39,74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7,311.5平方米;

  3、用地性质及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为住宅兼容商业金融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为70年,商业金融业用地为40年;

  4、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7,建筑密度不大于32%,绿地率32%;

  5、成交价格:人民币256,500.00万元,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6、付款方式:根据招标公告,上述土地款的支付方式为:1)2010年10月28日前缴付出让总价款的50%;2)2011年4月13日前缴付总价款的20%;3)余下金额在2011年9月28日之前付清。最终以《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为准。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1 年召开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含通过股权收购购买经营性土地)的金额不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0年9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含通过股权收购购买经营性土地)的权益金额为383,377.5万元人民币,未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二、杭政储出[2010]34号地块的开发模式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与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就杭政储出[2010]34号地块达成如下合作开发意向:若公司竞买上述土地成功后,由公司与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开发上述土地,项目公司出资比例暂定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30%。

  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新昌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波;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经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二级。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就公司与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开发的具体操作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竞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司影响

  本次土地使用权竞买符合公司土地储备策略,将增加公司权益储备土地面积39,745平方米,权益容积率建筑面积107,311.5平方米,预计项目收益率不低于公司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本次成交土地款,根据招标公告规定将在2011年9月28日前分期支付,公司将通过销售回笼资金方式自筹解决。

  四、风险提示

  本次竞拍是基于上述项目按照目前市场的状况为基础进行测算的,但由于宏观经济未来存在不确定性,房地产行业存在周期性波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公司存在上述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

  2、《合作意向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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