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8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8 月23 日起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创智科技管理人。
创智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也正在开展。截至2010年9 月20日,尚未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创智科技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创智科技被宣告破产,该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