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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69   证券简称:三维工程 公告编号:2010-001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 年9月11日以电话、公司局域网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 年9月21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11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0人,公司独立董事周业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郝郑平先生出席会议并根据授权范围进行表决,其他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思秋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009年8月16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授权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及2010年7月26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继续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要求,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情况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现根据以上授权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新旧章程对照表》见本董事会决议公告附件。

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11名董事同意, 0名董事反对, 0名董事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胜利路分理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胜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详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具体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1名董事同意, 0名董事反对, 0名董事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公司新旧章程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新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00,000股,于2010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24.4056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发行前股东持有4964.405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24.4056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发行前股东持有4964.405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社会公众股东持有1,6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证券代码:002469 证券简称:三维工程 公告编号:2010-002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63号文批准,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3.93元,募集资金总额计563,23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912,656.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3,325,343.2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0)第 1059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胜利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胜利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年9月21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农业银行专户账号为:15234801040004607,截止2010年8月30日,专户余额为5,91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发与应用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915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 9 月 21 日,其中2,000万元存单期限为3个月,3,915万元存单期限为7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工商银行专户账号为:1603050129021950493,截止2010年 8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23,77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开展公司主营业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3,775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 9 月 21 日,其中1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12个月,8,775万元存单期限为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建设银行专户账号为:37001638641050153022,截止2010年 8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3,483.80万元,其中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8,412,656.73元。专户中11,775万元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扩大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中108,675,343.27 元仅用于公司开展公司主营业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9,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 9 月 21 日,其中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12个月,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12个月,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12个月,4,000万元存单期限为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燕华、陈桂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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