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0-048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否决了《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
2、本次会议股东宇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临时议案《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交付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下午13:30~14:3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20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中环路55号 信隆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7、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四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2,927,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162,927,758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
决议否决了《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2010年8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
2、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62,927,758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2010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0年5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上。
3、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162,927,758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期间为2010年双方签署之日起至2011年该合同一年期满为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与该项授信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具体贷款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10年8月27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0年9月9日,公司股东宇兴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补充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7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补充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的股份为162,927,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全体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全部表决权数对第一项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均投了弃权票,对第三项议案《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对第二项议案《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全体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全部表决权数均投了同意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锡海
负责人:张锡海
招嘉泳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