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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中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0-006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7日上午在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海良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5人,实到监事 5人,公司监事会主席盛海良先生、监事陈鸫先生、蒋健良先生、王雪琴女士、蒋丽隽女士以现场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以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周转流动资金,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0-007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0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845,103.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2,154,896.96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沪核字[2010]1344号《验资报告》。较原284,928,000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277,226,896.9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一、中超电缆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本次超募资金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公司计划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6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时间为两个月(2010年9月29日-2010年11月28日),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公司说明与承诺

公司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对外披露。

三、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1.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用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北证券认为:(1)中超电缆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中超电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2)中超电缆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12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3)中超电缆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生产经营需要,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东北证券同意中超电缆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5,6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为两个月,即两个月内中超电缆应将5,600万元资金偿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 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0-008

江苏中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0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5,103.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2,154,896.96元,已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账号:394000691018010123450)内。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出具的天职沪核字[2010]1344号验资报告确认,并已于9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又与东北证券、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增加二个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一致同意公司将在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账号:394000691018010123450)内的超募集资金15000.00 万元转存于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内(账号:3201014210005263);一致同意公司将在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账号:394000691018010123450)内的超募集资金12722.689696万元转存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内(账号:510902390510502)。该新开的二个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新开的二个专户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专户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3201014210005263超募集资金存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510902390510502超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已与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1014210005263,截止至2010年9月28日,专户中已存入募集资金及该户余额余额为 1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902390510502,截止至2010年9月28日,专户中已存入募集资金及该户余额为 12722.68969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化军、王静波可以随时到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的方式抄送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人员。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0-009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召集并于2010年9月2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9月27日下午2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订了《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五;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欲利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9日刊登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旧公司章程条款新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条 公司于2010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2010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0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一)证券发行;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三)股权激励;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四)股份回购;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实行分类表决,不仅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经董事会成员以传真方式签署。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董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日期。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传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董事会决议可经董事会成员以传真方式签署。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董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日期。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传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以及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附件二:

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实行分类表决,不仅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附件三:

旧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新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
(十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注意: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注意:
(一)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一)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二)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二)董事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三)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四)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六)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六)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七)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七)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八)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八)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九)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九)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对以上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十)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十二)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十三)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十四)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十五)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十六)董事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方案是否与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十七)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十八)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上市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第三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可以传真、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可以传真、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以及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附件四:

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其余条款次序顺延(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原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其余条款次序顺延第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原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其余条款次序顺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附件五:

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0-01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27日在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10年10月15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0月15日 上午10: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5、股权登记日:2010年10月11日

6、会议出席人员:

(1)截至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相关事项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 《关于制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9. 《关于制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上审议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公告。

三、 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0年10月12日下午5: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10月12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14242。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四、 其他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陈剑平

3、会议联系电话:0510-87698008 ;传真:0510-87698298

4、会议联系邮箱:yx2008cjp@yahoo.cn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回执

回 执

截至2010年10月11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中超电缆” (002471)股票 股,拟参加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0年10月15日召开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会议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关于制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注: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0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0—011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于2010 年9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因工作疏忽,原公告中关于陈剑平先生的简历有误,现更正如下:

原内容为:

陈剑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宜兴市天平水泥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荷兰独资宜兴德曲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CEO,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山东中州董事、苏原汽车监事。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财务总监、中超集团董事、中超乒乓球监事、江苏冲超监事、三弦汽车监事、明通物资监事、中科农业监事。陈剑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与其他董、监事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2010年9月16日,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其中“截止2010年9月16日,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现更正为:“截止2010年9月16日,持有本公司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2,000,000股。”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30日

《证券时报》读者有奖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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