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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上接D9版)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9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0只,包括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联系人:汤凡、何佳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58368915、58368869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借记卡、建设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及准贷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销银行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31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传真:021-63586215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0)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 代销券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021)962506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传真电话:(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20)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0379)6490226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3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 其他代销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8月9日证监许可[2010]106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在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在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

八、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前端认购费用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0%
50万≤M<200万0.6%
200万≤M<500万0.2%
M≥500万每笔1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1.2%
1≤Y<20.8%
2≤Y<30.4%
Y≥3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0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详见《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2、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1×10,000×1.0%= 100元

认购金额=1×(1+1.0%)×10,000=10,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1.00=5份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者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2%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每笔1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1.5%
1≤Y<21.0%
2≤Y<30.6%
Y≥3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0.5%
1≤Y<20.25%
Y≥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8,760.12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0=8,865.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8,865.2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1480×0.8%=91.8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91.84=11,359.4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59.46元。

例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480×1.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8=11,336.5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36.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2%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投资人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日均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4.75%。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追求接近或超越沪深300指数所代表的A股市场平均收益率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力争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它是中国第一条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蓝筹股的整体状况,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指数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采取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通过基本面分析对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并辅以其他增强策略,以求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其中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除非因分红或基金持有人赎回或申购等原因,本基金将保持相对固定的股票投资比例,通过结合公司投研团队的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追求接近或超过标的指数的表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策略,即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剔除或低配部分明显高估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并辅以量化增强及其他辅助增强策略,以期达到增强投资的目的。

(1)指数复制策略(Index Replication Strategy)

本基金通过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通常情况下,指数复制策略是指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来确定成份股的买卖数量。在买卖成份股的过程中,尤其在基金建仓期间,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用来替换标的指数中的股票,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②因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股票比例过高;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

进行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①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②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③用以替换的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④替换后,该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⑤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察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力争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⑥在同一行业中,如无法找到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者买不到足够用以替换的股票,本基金将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等因素,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本基金将遵循以下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进行替换:①从其他银行股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②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标的指数中被替换股票的权重基本一致;③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股票的风险收益特征力争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基金托管人发行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若未来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可将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纳入投资范围。

(2)股票增强策略(Equity-based Enhancement Strategy)

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增强性投资。本基金采取基于基本面的个股相对增强投资策略,即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用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进行替换,同时辅以其他辅助增强策略,以求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增强性投资会加大投资组合相对于基准的偏离度,因此本基金采用“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这两类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进而对增强性投资加以约束,以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日均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4.75%。

A、基于基本面的增强(Fundamental-based Enhancement)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低效性,存在部分股票估值不合理的现象,本基金将通过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以达到增强组合收益的效果。具体而言,本基金将剔除或低配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下转D11版)

《证券时报》读者有奖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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