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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9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ST 钒钛 公告编号:2010-43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8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会议由樊政炜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近亲属;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四川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及董事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及董事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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