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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为144,493,589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9.1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0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对价安排为: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股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33,612,897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为:2006年11月1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 河化集团自股改方案实施以来,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
(2)追加对价的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本公司200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2005年度净利润增长低于50%时,或本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河化集团将向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获送0.3股的比例无偿追加送股。 | 2006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9,107,796.77元,较2005年度调整前、调整后净利润分别增长58.27%、92.05%,且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度对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因而未触发追加送股条件。 |
(3)延长股份禁售期的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河化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河化集团自股改方案实施以来,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
(4)代为垫付对价的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中如果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持有的股份冻结或其他原因不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河化集团将代为垫付该等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 | 河化集团已履行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为未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了应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365,646股。 |
(5)以资抵债承诺。河化集团承诺通过以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偿还2005年12月31日以前占用的河池化工的全部资金共计81,741,669.71元。 | 河化集团已履行承诺,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资抵债方式,清偿了占用本公司的资金81,741,669.71元。 |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44,493,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 144,493,589 | 144,493,589 | 99.91 | 96.69 | 49.14 | 100,000,000 |
| 合 计 | 144,493,589 | 144,493,589 | 99.91 | 96.69 | 49.14 | 100,000,000 |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44,619,187 | 49.18 | -144,493,589 | 125,598 | 0.04 |
1、国家持股 | 144,493,589 | 49.14 | -144,493,589 | 0 | 0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 | |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7、内部职工股 | | | | | |
8、高管股份 | 125,598 | 0.04 | 0 | 125,598 | 0.04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44,619,187 | 49.18 | -144,493,589 | 125,598 | 0.04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49,440,250 | 50.82 | 144,493,589 | 293,933,839 | 99.96 |
1、人民币普通股 | 149,440,250 | 50.82 | 144,493,589 | 293,933,839 | 99.96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49,440,250 | 50.82 | 144,493,589 | 293,933,839 | 99.96 |
三、股份总数 | 294,059,437 | 100.00 | 0 | 294,059,437 | 100.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 144,127,943 | 49.01 | 0 | 0 | 14,4493,589 | 49.14 | 1、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偿还河化集团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为其垫付的对价365,646股。
2、河化集团2009年4月因借款合同纠纷被司法冻结所持股份1亿股。 |
| 合计 | 144,127,943 | 49.01 | 0 | 0 | 14,4493,589 | 49.14 |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11月21日 | 6 | 2,295,611 | 0.78 |
2 | 2008年5月27日 | 1 | 1,614,354 | 0.549 |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河池化工2006年11月13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河池化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各自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
2、本次河池化工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主体、条件、数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承诺:
1、暂无计划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河池化工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河池化工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出售的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已知悉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5、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4,4493,589股,其中100,000,000股被司法冻结。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持有的河池化工股份将实现全流通,不再存在限售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冻结股份的性质由原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变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但其冻结状态仍保持不变。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