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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
国家级创投引导基金规则正在制定
孙 玉

  证券时报记者 孙 玉

  本报讯 “在有关部门对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规范运作认可后,国有创投基金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将照样可以豁免转持。”在昨日举行的“2010上海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这样表示。

  “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以后形成的国有股,照样可以豁免转持。但并不是所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的国有股都可以豁免转持。”刘健钧表示,目前,有关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豁免转持的请示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据透露,正在拟定中的实施细则将可能对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进行认可,并需要相关部门对此做出基本的认证,其目的在于促进地方的引导基金更加规范地运作。最近财政部也正会同发改委,研究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刘健钧表示,在发改委和财政部的综合考虑下,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作一种公共财政进行考核,就不需要纳入经营型国有资产考核体系中去。根据国有股无偿划转给社保的政策安排,不仅使得国有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国有创投机构持有的股份须无偿转给社保,也使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的国有股也必须实施无偿划拨,而这包括国有创投基金以跟进投资、联合投资等方式投到一个企业上市以后形成的国有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当中必须处理好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关系、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关系,以及引导基金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和子基金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问题。”刘健钧表示。据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出台后,近两年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同时自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国内已经设立了若干引导基金,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正朝着更加规范的政策性基金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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