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0035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鉴于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吕立明先生主持。
经全体与会代表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选举吴治淳同志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10月9日
附:
吴治淳女士,中国籍,1963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1984年至1999年供职于西南合成制药厂,先后在技术科从事工艺技术管理、车间新药小试和中放、药研所合成室、药研室资料室、技术处技术改造等工作,历任六车间副主任、质保部责任工程师,其间,1988年至1989年在四川外语学院学习;1999年至2000年供职于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技术科;2000年至2001年任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01年9月至2004年9月任本公司生产部部长、监事;2004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质保部部长、监事会监事。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0036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18日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69,026,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9%,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026,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9%。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潘明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信华利康增资扩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5,74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21,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6,84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3.1 非独立董事人选表决情况:
3.1.1 选举张松山为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2 选举潘明欣为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3 选举吕立明为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4 选举李至为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5 选举彭云辉为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6 选举吴必忠为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 独立董事人选表决情况:
3.2.1 选举何建国为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2 选举朱姝为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3 选举刘星为独立董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张松山、潘明欣、吕立明、李至、彭云辉、吴必忠;独立董事为:何建国、朱姝、刘星。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4.1 选举罗大林为监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2 选举边强为监事
赞成票69,026,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