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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0-001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另有公司的3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杨君敏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讨论、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第29号备忘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13671.43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贷款金额(万元)贷款期限年利率
1.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金岭信用社220012月5.31%
2.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400012月5.31%
3.烟台商业银行招远支行300012月5.31%
4.恒丰银行招远支行100012月5.31%
5.华夏银行烟台北马路支行300012月5.31%
6.中国建设银行招远支行471.436月2.7535%

根据第29号备忘录,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经自查,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本公司承诺,自上述贷款偿还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应当对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专门说明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超募资金33808.89万元,本次归还银行贷款涉及超募资金13671.43万元,符合第29号备忘录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要求。

(2)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款利率最高为1.17%,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本次提前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后,以一年为期限计算,至少可减少利息支出553.93万元。

(3)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项意见。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账号为15365101040022894,并和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粉丝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0-002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11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美荣女士主持,经全体监事讨论、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并已承诺:自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实施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公司此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用13671.43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0-003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73号文核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20.7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79.27万元。该等事项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9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于2010年9月7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年产2万吨粉丝项目,项目资金需要量为人民币21,470.38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此次超额募集资金净额部分为人民币33,808.89万元。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第29号备忘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13671.43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二、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计划和必要性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第29号备忘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具体方案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贷款金额(万元)贷款期限年利率
1.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金岭信用社220012月5.31%
2.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400012月5.31%
3.烟台商业银行招远支行300012月5.31%
4.恒丰银行招远支行100012月5.31%
5.华夏银行烟台北马路支行300012月5.31%
6.中国建设银行招远支行471.436月2.7535%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款利率最高为1.17%,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本次提前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后,以一年为期限计算,至少可减少利息支出553.93万元。

三、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超募资金33,808.89万元,本次归还银行贷款涉及超募资金13671.43万元,符合第29号备忘录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要求。

公司承诺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2)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意见同意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不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具有现实必要性。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已承诺自归还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3671.43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3)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监事会并发表意见如下:

“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并已承诺:自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实施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公司此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用13671.43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4)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同意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意见认为: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将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0-00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73号文核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20.7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79.27万元。该等事项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9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前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情况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账号:15365101040022894

截止2010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53459.9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粉丝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昕、花宇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

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专户开户银行疏于履行及时准确提供专户资料的责任而导致国都证券不能有效行使督导权,其相关法律后果由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九、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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