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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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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10-004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7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490,123.07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509,876.9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或"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或"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或"浦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北京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305800120105216026,截止2010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1-191101040009701,截止2010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零元,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存单号为:00111575,开户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期限12个月;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91040154800002676,截至2010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3,6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子邮件业务拓展项目、虚拟呼叫中心业务建设项目、95050多方通话业务拓展项目、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以上三家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总计为人民币756,100,000.00元,扣除之前公司已垫付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6,590,123.07元后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一致。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煦、王立武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和浦发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农业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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