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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股发行体制二阶段改革下月实施

  (上接A1版)在这次反馈意见当中,有人认为发行价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确定的,发行人单方决策似有不妥。根据专业机构的意见,证监会对这一条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为“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第二个意见主要是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市场可能根据这一表述认为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推介时间、选择发行窗口。为了避免这种理解歧义,证监会最终删除了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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