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0月11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0)鲁商初字第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该案于2010年10月9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11日,本公司与滨州魏桥热电有限公司(后其名称变更为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3)电销029号"的《8×440T/H超高压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交付了全部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合同款共计5,233.8万元。本公司曾多次传真和委派专人向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催款,但就上述欠款,该公司迟迟不予支付。2010年9月16日,本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5,233.8万元,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共计14,097万元。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催款通知等相关证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10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10)鲁商初字第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2010)鲁商初字第8号《开庭传票》;
3、《起诉状》。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