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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ST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公告编号:2010-027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0月 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2010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下午15:00 至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郑洋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共计参加大会股份数为56,915,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32.5936%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参加大会股份数为54,870,2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42% ;

(2)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4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1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同意1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网络会议表决情况:同意2,0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47%;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出席会议的前十大股东出席会议的表决情况(附后)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熊志辉、叶晓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3日

序 号股东名称议案1持 股 数 量
唐安光同意8,000,000
 张树彬同意5,000,000
刘建彤同意3,000,000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志辉律师、叶晓东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10年9月2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本次大会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14:30时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54,870,220 股,占股本总股份的31.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4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11%。

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阳科技)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同意1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网络会议表决情况:同意2,0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47%;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盖章)

主任律师(签名):熊志辉

经办律师: 熊志辉 律师

叶晓东 律师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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