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0月 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2010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下午15:00 至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郑洋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共计参加大会股份数为56,915,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32.5936%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参加大会股份数为54,870,2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42% ;
(2)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4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1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同意1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网络会议表决情况:同意2,0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47%;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出席会议的前十大股东出席会议的表决情况(附后)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熊志辉、叶晓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3日
附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议案1 | 持 股 数 量 |
1 | 唐安光 | 同意 | 8,000,000 |
| 张树彬 | 同意 | 5,000,000 |
6 | 刘建彤 | 同意 | 3,000,000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志辉律师、叶晓东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10年9月2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本次大会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14:30时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54,870,220 股,占股本总股份的31.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4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11%。
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阳科技)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同意1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网络会议表决情况:同意2,0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47%;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盖章)
主任律师(签名):熊志辉
经办律师: 熊志辉 律师
叶晓东 律师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