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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芜湖港 公告编码:临2010-025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0月13日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朱家桥外贸码头公司A楼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58,527,6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新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的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芜湖港朱家桥外贸码头二期工程的议案》(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股份 158,527,604股。其中:同意股份 158,52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胡琪、郑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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