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四维 公告编号:2010-40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大股东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
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大股东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方案的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大股东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0月12日下午14:30分在重庆金质花苑酒店召开。由董事长雷刚先生主持,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41人,代表股份123,337,4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流通股东共184名,代表股份84,584,9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无限流通股股东共457人,代表股份38,752,4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
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会议并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方案》。
(一)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方案的内容
青海中金以公司2007年度可分配利润的30%(1,566,862.02元)为参考,向公司全体股东派发现金180万元人民币,作为青海中金履行股改承诺弥补方案。即:以本公司2009年未总股本37,768.5万股为基数,青海中金向派发现金的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0.0476元。
(二)投票表决情况
1、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23,337,427股,投赞成票的股份为115,435,38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3.59%;投反对票的股份为6,837,31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54%;投弃权票的股份为1,064,72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7%。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总数为51,814,350股,其中:赞成票43,912,31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84.75%;反对票6,837,31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3.19%;弃权票1,064,72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2.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弥补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四维控股 公告编号:2010-41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2日下午17:00点在重庆金质花苑酒店召开。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46,708,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雷刚先生主持。公司部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6,548,068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60,00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