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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0-40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3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0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年10月12日15:00 至2010年10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通知情况:本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0年9月29日和2010年10月11日分别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

  5、召集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玉刚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征集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981 名,代表股份23,435,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共 956 人,代表股份22,035,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14.83%;B 股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1,399,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2.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59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591,400 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4%;没有B股股东出席。

  3、征集投票情况

  通过征集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8,474,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7,829,183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7%;B 股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645,61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95%。

  4、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966 人,代表股份14,369,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共 944 人,代表股份13,615,399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16%;B 股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754,062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公司《关于落实股改承诺进行资产置换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落实股改承诺进行资产置换暨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参加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814,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8.82%;反对2,535,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82%;弃权85,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6%。

  2、A股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415,246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11%;反对2,534,79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5%;弃权85,94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39%。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99,17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4%;弃权0股。

  4、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名称:朱兰、许文晋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0-41号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2009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年4月9日、2009年6月4日、2009年6月29日、2009年10月19日,本公司分别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0年度中期报告中第六节、重要事项(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10年7月19日、2010年8月6日,本公司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与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4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但未解除对本公司财产的查封。对此,本公司均已进行了信息披露。

  近日,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甲方)与本公司及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在有关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800万元,甲方放弃对其他款项的追索权利;

  2、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在和解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甲方在收到第一期执行款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乙方全部财产及银行账户的解封申请;在甲方履行上述解封申请义务后,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执行款人民币2300万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协助甲方共同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有关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4、乙方在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本案34个案件的《结案文书》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及相关文件;

  5、甲乙各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后,甲、乙各方就本案34个案件的纠纷全部终结,甲、乙各方不在就34个案件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就本系列案计提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61,254234.44元,因此本次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对本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负面影响。

  本次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最终解决了诉讼各方长达十余年的系列案件,排除了公司赔付款项超过计提损失及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拍卖的法律风险,并为国贸广场二期正常经营创造了条件。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并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和解协议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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