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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9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超募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94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9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9,2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60,224,740.6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0〕136号《验资报告》。

  2010年6月25日召开的康盛股份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设立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盛)投资21,322万元实施年产3万吨冰箱冷柜用钢管项目和投资4,320万元实施年产6,000吨铝板带项目;同意设立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交换器公司)投资2,100万元实施年产100万标准件热交换器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江苏康盛(甲方)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睢宁支行,丙方之一)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建德支行,丙方之一)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热交换器公司(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淳安支行,丙方之一)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江苏康盛、热交换器公司、康盛股份(乙方)分别与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丁方)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江苏康盛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106026309210056853,以江苏康盛设立注册资本方式存入10,000万元,截止201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59,335,502.59元。其中,以1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三张,共计2,800万元(2,000万的开户日期为2010年8月19日,账号为1106026314210004275,其余800万元的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账号为1106026314210004275);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三张,共计3,000万元,开户日期2010年8月19日,账号为1106026314210004275。该专户仅用于投资21,322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冰箱冷柜用钢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苏康盛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3178100128633,存入资金7,409.79万元,截止201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70,942,594.89元。其中,以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四张,共计4,000万元,开户日期2010年9月20日,账号为7318100129214;以3个月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一张,共计3,000万元,开户日期2010年9月20日,账号为7318100129327。该专户仅用于投资4,320万元建设年产6,000吨铝板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未安排募集资金项目的结余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苏康盛承诺上述资金若不再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存单不得质押。

  热交换器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2029109900129963,以热交换器公司设立注册资本方式存入1,000万元,截止201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7,018,132.43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2,100万元实施年产100万标准件热交换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余庆生、刘昊拓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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