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0年9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4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授权董事蔡惠鹏先生主持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7,383,60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9,665,718 股的59.68%。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赵永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383,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