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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制观察
财产征用岂能省略司法审查环节
杨 涛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甚至引发了全国性的关注。10月13日下午,四川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网络专门就这一条款进行了立法释义,回应争论和质疑。

  对于人们的关心,政府承诺将进一步论证,并细化对政府“乱作为”行为的追责,但是,这仍然不足以让公众完全消除疑虑。在强拆事件时有发生的大背景下,“强制”与“征用”两个词语结合在一起,令人担心公权力冲出笼子来吞噬公民私权。

  疑虑是多方面的。其一是何为突发事件,虽然《草案》中提到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但这仍然很笼统,特别是在“社会安全事件”中大有文章可做,比如上访等行为完全可以纳入其中;其二是由何部门在何时来主导征用,《草案》只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操作,但到底那些政府部门可以实施,“突发事件”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施,未能明确;其三是如何进行“合理补偿”。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呢?

  与《草案》中诸多语焉不详的规定相比,更重要的是谁来判断和监督这些规定的实施。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细和完善,总还存在许多需要解释的地方,显然,这些解释权都赋予了政府一方,但谁能保证执行官员在解释中不掺杂私利呢?即便官员以公心办事,谁又能消除民众对于官员滥用权力的疑虑呢?

  笔者认为,在征用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引入司法审查,让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者保障来防范公权力滥用。一个完整的司法审查,应当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事先的司法审查,由法院颁发令状同意。第二阶段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当政府机关征用公民财产时,公民认为征用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或者征用主体不合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制止政府机关的征用;当征用造成公民物品损失的,公民对于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补偿是否合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但是,《草案》中无上述规定,让人不踏实。从各国的法律来看,政府都有权在突发事件中征用私人财产,以保障公共利益,区别在于,法治国家的“征用”,是权力关进笼子里后的征用,而我们目前的“征用”,却是行政权力自我授权的行为。要消除民众的疑虑,关键是让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对征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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