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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53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债权确认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8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做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本公司的债权人数、债权金额和债权种类(公告编号:2010-044号)。

  2010年10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做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在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有9家债权人向本公司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6,301,306.04 元,美元13,698.00元。经债权人提出异议及管理人复审后,认定债权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99,291,337.10元,不予认定债权1家。针对债权审核的结果,管理人编制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提交本公司全体债权人核查。截至2010年9月25日,没有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上述补充债权。

  深圳中院依照盛润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认为管理人提请深圳中院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盛润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9月25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54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深圳中院决定,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本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分为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职工债权人共计8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350,000.00元。同意的债权人8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职工债权总额的100%,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小额债权人共计3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651,462.12元。同意的债权人3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小额债权总额的100%,小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计40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2,161,724,122.94元。同意的债权人28家,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1,424,607,474.42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65.90%,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经深圳中院决定,普通债权组第二次表决将于2010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进行,本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公告再次表决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55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深圳中院决定,本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家,代表股份数合计为183,235,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3%。会议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表决同意该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股东为5家,代表股份181,647,973股,占与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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