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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诉讼解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适合起诉;司法机关查扣股票足够偿付索赔
郑名伟
  官 兵/制图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郑名伟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是证券市场的新型案件。此类案件由哪家法院管辖,如何界定受损投资者,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司法判例可供参考,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困扰。自从证券时报刊登《律师征集黄光裕案民事索赔诉讼委托》以来,很多投资者咨询相关事宜。对于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我们特邀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对此予以分析。

  

  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参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受理。

  于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开始得到审理。但作为新类型的案件,由哪家法院管辖、如何界定受损投资者,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司法判例可供参考,给投资者及代理律师带来很大的困扰。自从证券时报刊登《律师征集黄光裕案民事索赔诉讼委托》文章以来,很多投资者咨询相关事宜。对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我们特邀成功代理东方电子、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探讨。

  1 管辖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合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应该由哪家法院管辖,到哪家法院起诉,这是很多投资者最关心的基本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黄光裕被判14年,现正服刑,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全国各地法院都立案审理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的现象。加上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及认识不一样,审理的结果将会五花八门,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因此,笔者看来,应该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黄光裕具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其内幕交易刑事案一审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笔者看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审理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其较高的审判水平,也有利于总结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这种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经验,为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作出司法实践。因此,笔者之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适合受理的法院。

  2 损失计算

  三类受损投资者有权索赔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简单宣言式的规定不利于投资者维权。如何计算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这存在很大争议。美国国会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第20A(a)条,确立界定原告资格的“同期交易”原则,即对于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同期从事同类证券买卖行为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都参照该规定制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笔者之见,我们国家也可以采用该原则,参照《若干规定》的实际价值计算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即投资者的损失为,由于内幕交易行为,以低于股票的“实际价值”卖出股票或高于“实际价值”买入股票的差价。股票实际价值是在敏感信息公布后一段时间的价格,之所以规定一段时间,是因为信息需要时间吸收。参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敏感信息公布后至该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期间的平均收盘价,为该股票的“实际价值”。

  假设敏感信息为“利多消息”,则在内幕交易中受损害的投资者,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在敏感信息产生前购进,在敏感信息期间,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卖出;另一种是在敏感信息期间购进,在敏感信息期间卖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第三种是在敏感信息期间购进,在敏感信息后卖出,受到损失的损资者。

  具体到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中关村内幕交易的实施日应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公司在2008年5月7公告重组信息至6月20日的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10.91元。也就是说,中关村股票的实际价值(基准价)为10.91元,信息敏感期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可以索赔的投资者有3种:其一,在2007年4月27日之前买进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在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的,可以索赔;其二,在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间买进又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其三,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间买进,在2008年5月7日后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3 执行赔付

  查扣股票足够偿付索赔

  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内幕内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很大争议。但不少投资者对于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执行赔付问题存在担心,作为曾经“中国首富”能否赔偿,是否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状况。

  对于投资者的担心,依据我国法律民事赔偿优先行政及刑事罚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已扣押了黄光裕利用他人账户购买的一个多亿中关村股票,按近日中关村算数平均股价近8.5元算,将近9个亿。如法院判决民事赔偿,查扣的股票已经足够偿付投资者的索赔,因此投资者不用担心得不到偿付。而且,笔者看来,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也不会影响到国美事件中黄光裕的资金状况。毕竟作为新类型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审理,在已有执行物的情况下,投资者没必要舍近求远,把案件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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