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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图1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上接D14版)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10]1206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内生动力行业(包括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和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的基金资产占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按照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经济增长的长期力量取决于经济系统本身。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将从外需拉动为主的阶段向依靠投资与消费驱动的内生性增长阶段转变,因此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投资与消费”两个内生动力将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积极地抓住这一转变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可以充分分享经济内生性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重点投资于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中具有持续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将保持不低于60%的股票投资比例。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资产配置决策应该基于对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及其相关性的判断而制定,本基金将以此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基金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进行及时调整。

  本基金资产配置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计算股票市场估值水平;

  (2)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预测未来经济增长率、行业、公司的盈利增长率,分析债券预期收益率;

  (3)综合比较股票市场估值、债券收益率以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长,确定资产组合配置;

  (4)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状况,将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预期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但长期来看,我国的经济欲保持较快增长,必然要求调整经济结构增长模式,未来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将向内需与出口均衡发展、消费与投资均衡发展、服务与制造均衡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转变,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投资策略应该是以经济的内生性增长为主线来进行行业配置。

  总体来说,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选择相关行业,挖掘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认为,根据各行业在经济内生性增长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可将其分为以下三大类型: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

  (1)行业的分类

  1)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

  由于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而产生消费需求的增加和现有消费的升级,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内生性动力的行业,本基金将其定义为“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

  例如,从长期看,作为全球性经济大国,我国经济增长依靠外需拉动的增长模式将难以为继,而我国GDP的组成中消费支出占比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消费支出比例也将逐步上升,住房、车辆、电器、餐饮、旅游等各方面的消费将相应增长;随着信息技术商品化,为电子产品注入了新的商机,信息家电、通讯设备、计算机、数字彩电等将继续走俏;以电子商务为核心开展的网上商场、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教育、网上国际贸易等均已经成为热点,从而促进IT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加速、社区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发展,农村市场医药消费的巨大潜力正在逐渐显现,同时,我国城镇化和老龄化过程也正带来药品消费量的增加。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定义的“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包括: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纺织服装、餐饮旅游、医药生物、电子元器件、信息设备。

  2)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

  由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增加而带动上中下游行业的发展,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内生性动力的行业,本基金将其定义为“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

  例如,我国城市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说才刚开始,以目前的增长水平分析,我国要达到与发达国家持平的60%城市化水平,仍然有十多年的发展空间。假定到2018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55%,据多家机构测算,10年城市化的过程将带来超过十万亿的新增投资总量。在此过程中,采掘、化工、钢铁、建材、机械等上中下游的许多行业都将受益;在我国彻底摒弃资源型、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实现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对节能产品的支持、加快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随着人们对城市环境和服务的要求日益增多,必然要求政府全面改善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辅助性社会服务,这就意味着城市内及城市间的建设将新增巨大的空间。因此,公路铁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定义的“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包括:房地产、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交运设备。

  3)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

  在消费增长、投资增加的过程中,将有部分行业为经济的内生性发展提供配套服务,本基金将其定义为“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

  例如,在稳定经济基本面、巩固传统产业竞争优势的基础上,我国必将着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必然要求加大对公用事业的投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要求加快配套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快本土信息技术、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相应地,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提供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定义的“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包括: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交通运输、商业贸易、公用事业。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行业出口依存度指标对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进行筛选,从而对满足条件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将进行重点投资的行业为出口依存度低于50%的行业或者虽然出口依存度高于50%但已经出现逐年递减趋势的行业,本基金将出口依存度定义为出口交货值/总产值。

  经过出口依存度指标筛选之后,本基金再结合各行业的竞争结构、行业周期性及景气程度、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行业整体相对估值水平等确定各重点投资行业的投资比例。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致力于选择行业中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首先通过麦克尔?波特优势竞争企业要素理论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性的评判,主要选取具备一项或多项企业竞争优势要素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的投资对象(见表1)。

  表1 企业竞争八大优势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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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数据定量分析

  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财务数据定量分析。本基金将采用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综合打分的方式从各行业中选取兼顾成长和价值的上市公司。其中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包含如下指标:(见表2)

  表2 成长因子与价值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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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并立足全球视野,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选相对价值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4)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主要是由按照以上三个步骤从各行业中所选择出的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中对应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所组成。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价值被低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通过深入研究,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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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成本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成本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最少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2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下转D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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