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 2010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上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及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年10月19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文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其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红外光学锗镜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0,000股,其中同意79,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0,000股,其中同意79,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