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3722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茅惠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年产12万吨差别化工业长丝技改项目"和相应项目用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227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土地"招拍挂"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227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高先超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227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