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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0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

8、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③ 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本公告)。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单笔认购份额必须在10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及各地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20、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代码:510193)。

2、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510190

简称:龙头ETF

3、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指数基金。

4、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本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90家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5)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2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后,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认购人,同时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3、认购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资产。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4、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1%,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1.0%
50万份(含)—100万份0.5%
100万份以上(含)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①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800,000×0.5%=4,000元

认购金额=800,000×(1+0.5%)=804,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②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10元

认购金额=1,000×(1+1%)=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③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网下股票认购,投资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A、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其中,“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及“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三:股票A和股票B均为上证龙头指数成份股,某投资者持有100,000股股票A和200,000股股票B,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5.50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0股股票A和200,000股股票B,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投资者以现金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5.50)/1.00+(200,000×4.50)/1.00=2,450,000份

认购费用=1,00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4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000元的认购费用。

B、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其中“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及“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例四:股票A和股票B均为上证龙头指数成份股,某投资者持有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5.50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5.50)/1.00+(20,000×4.50)/1.00=245,000份

认购佣金=245,000×1%=2,45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4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450元的认购佣金。

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5.50)/1.00+(20,000×4.50)/1.00=245,000份

认购佣金=245,000/(1+1%)×1%=2,425份

净认购份额=245,000-2,425=242,575份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在10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3、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申请。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000股,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5、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的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2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①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②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③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④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账号:02002501292000258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上证龙头ETF”;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华安直销中心并电话确认。华安直销中心联系电话:(021)38969933;传真:(021)33626833。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的9:00-16:00。

(2)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的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龙头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

⑥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如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冻结业务时,投资者A股账户中的股票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的该笔股票认购申请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通过网下股票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已缴纳的认购费用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 在A 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龙头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七、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八、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网址:www.icbc.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和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68863223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

电话:(020)38350158

传真:(020)38350259

联系人:王新光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0755)8213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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