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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0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03 号)和2010年10月15日《关于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61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上证龙头ETF)。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在本基金目标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上证龙头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龙头ETF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龙头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龙头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龙头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上证龙头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与上证龙头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投资比例要求。上证龙头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龙头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一、绪言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选择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上证龙头ETF);
招募说明书:《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陈兵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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