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414号《关于核准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省国资委")发行888,317,165股股份、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发行760,090,017股股份、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34,004,83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同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415号《关于核准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和证监许可【2010】1416号《关于核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收购方公告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核准豁免湖北省国资委因以资产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本公司888,317,165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本公司980,400,696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4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核准豁免长江电力因以资产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本公司760,090,017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7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实施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