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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诉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及本公司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一、诉讼基本情况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诉本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2005年5月25日、2006年1月11日、2007年10月18日、2007年11月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该诉讼事项的《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经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6)民二终字第29号】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西昌电力就本公司对太极实业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不足2.8305亿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09年7月6日,西昌电力经与太极实业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昌电力履行支付人民币两亿元担保债务,太极实业放弃其余权利。
2009年7月27日,西昌电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川立信向西昌电力支付代偿担保债务两亿元及相应利息。2009年9月3日,西昌电力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为【(2009)川民初字第17号】案的被告,并判令本公司与四川立信连带清偿原告西昌电力两亿元的代偿款(具体详见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诉讼公告》)。
二、判决情况
西昌电力因本公司重整计划已全部执行完毕,其向本公司主张权利受到限制,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未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有利于本公司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
六、风险提示。
因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2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了暂停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在2008年5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资料。目前,公司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若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最终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