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收到全资子公司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阳溪公司")转来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气候[2010]2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福建穆阳溪丰源水电站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就穆阳溪公司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名称:福建穆阳溪丰源水电站)合作批复如下:
该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授权本公司作为中方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并同意穆阳溪公司向住友商事株式会社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总量不超过3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8欧元。
该项目还需经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