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0-42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16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10月22日上午9:00召开,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陈玉刚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监事、副总经理王航军、财务总监龚四新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一)审议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号)的要求,本公司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自查,并进行了全面整改,形成本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成立了自查小组,对公司2010年以来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形成本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董事会决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三)《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0-44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五名,实到监事五名,参与表决人数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会议审议通过《深物业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与会监事一致认为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情况,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均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议案表决情况: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0-45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2009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年4月9日、2009年6月4日、2009年6月29日、2009年10月19日,本公司分别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0年度中期报告中第六节、重要事项(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10年7月19日、2010年8月6日,2010年10月14日,本公司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2010年10月2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364-397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根据本公司与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海艺公司")等八家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及海艺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解封申请,裁定解除对本公司相关财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与冻结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深圳中院本次全面解除对本公司相关财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与冻结,有利于本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本公司将积极严格履行因本案与海艺公司等八家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364-397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