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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0-048

  债券代码:112011 债券简称:09东药债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 2010 年付息的公告

  ■

  特别提示: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0 年付息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10月29日,付息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为2010 年11月1日。凡在2010年10月29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0 年11月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0年11月1日后(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20 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0 年11月2日支付2009 年11月2日至2010 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东药债、112011。

  3、债券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为有担保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6亿元。

  4、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7.05%。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2010年5月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本次公司债券单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 2009年11月2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的11月2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 0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9东药债”派发利息人民币70.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45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0年11月1日

  2、除息日:2010年11月1日

  3、派息款到账日:2010年11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0 年11 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与本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0年11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震

  联系人:吕林全、田芳

  联系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联系电话:024-25806963

  传真:024-25806300

  邮政编码:11002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梁曦婷、吴华

  联系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楼

  联系电话: 0755-25832949

  传真:0755-82485006

  邮政编码:51802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车军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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