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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预售资金须全部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
张 达

  证券时报记者 张 达

  本报讯 昨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自2010年12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监管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同时,预售资金必须严格按工程节点支取,违规开发商将受到严惩。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之前的金融政策、交易环节政策,这是今年4月房地产调控以来对开发商影响最直接的政策,在新一轮调控后,对开发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办法》明确,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要由监管银行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此前,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状况,购房人缺乏对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展的了解,可能产生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导致的工程烂尾、项目延期等情况,严重损害了购房人以及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而此次出台的《办法》中,严格要求开发商要按工程节点支取预收资金,并对违法开发商加以严惩。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项目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而对于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等问题,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对企业存在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没有依照《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以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现象,由市或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指出,据北京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北京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年到位资金3938.8亿元,其中,定金及预收款为1020.7亿元,预售资金占比高达25.9%。在目前开发贷款收紧的环境下,再次收紧预售资金,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现金流及新项目的影响是致命的,开发商只有降价以求快速销售回款,保证足够资金竣工,很多拖延开发周期的企业也将会加快现有项目的开发,使得市场可能在短期增加大量供应。而土地市场也可能因小部分开发商不能再用部分预售款拿地而趋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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