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10-001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0年10月22日以邮件加电话确认的方式发出通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董事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董事4人。会议由董事长王桂波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10-003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2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9,494,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汇所验字第3-01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7004129010020551。截止2010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68,349.20万元,均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公司以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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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01676908050153015。截止2010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595,472,768.06元,均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和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到期后不得直接对外支付,必须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光大证券。公司可以在银行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募集资金。
二、公司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如华、王金明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同时向公司、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后(2012年12月31日)失效。
特此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