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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0-020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2010年10月26召开了此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8人。公司董事康义、李垣因事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陈方正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2、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钛及钛合金等稀有金属材料和各种金属复合材料、铸造产品、钢线材及钢筋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行纪;产品检测、对外投资、科技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钛带生产线建设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根据钛带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和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艺设备配置变化等情况,董事会决定对该项目再增加投资10800万元,其中由国家国债补助资金4000万元,陕西省贴息补助资金300万元,公司自筹资金6500万元,项目投资总额调至73300万元。

  以上第2、3项议案尚需提交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以10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以现场形式在七一招待所四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 11月 5日。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1日上午10:30时,会期半天。

  (二)会议召开地点:七一招待所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新型大规格、高精度钛、锆及其合金铸件生产技术引进与产业化建设项目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钛带生产线建设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雷让岐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0年11月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会议登记方法: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股东请持如下资料办理股权登记:个人股及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所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上交所股票帐户卡;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上交所证券帐户卡、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登记时间:2010年11月9日

  上午9:00~11:00 下午2:00~4:00

  异地股东可于2010年11月9日前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钛城路1号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电 话:0917-3382026 0917-3382333

  传 真:0917-3382132

  邮 编:721014

  (六)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备查文件存放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件:授权委托书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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