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10月 26 日上午 9: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E座12层会议室;
4、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股权登记日:2010 年 10 月 19 日收市后;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东绪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358,64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6.6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庄炜律师、张佳妮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358,6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2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358,6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2项议案的详细内容已于2010年10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庄炜律师、张佳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 10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