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0年10月24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执行令》、(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详情如下:
一、判决情况
(一)执行令(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17、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
被执行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
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之一: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2009年9月24日、2010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073、2010-038。
二、公司对本次诉讼的对策
公司正与债权人就本息偿还方式及豁免金额进行协商。
三、以上诉讼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执行令(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
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
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执字第890、891号之一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