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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新材 公告编号:2010-004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2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0年10月26日上午9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富国平董事长主持,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监事会3名监事及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及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2、《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有关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临时公告(编号:2010-005)。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新材 公告编号:2010-005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于2010年9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37号《关于核准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2010年10月13日,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3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7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124,465.4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22,875,534.55元,其中超募资金为531,649,534.55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0)086号《验资报告》。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确保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专户账号为7324410183800002578;截止2010年10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705,684,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苏州光电显示薄膜器件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支行,专户账号为550601040011156;截止2010年10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81,950,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东莞光电显示薄膜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专户账号为37040188000081800;截止2010年10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22,999,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液晶模组薄膜器件及相关产品产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专户账号为75010122000230608;截止2010年10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18,115,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南京锦富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片棱镜片及其他光电显示薄膜器件产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廷富、李杰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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