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新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6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廊坊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帝龙”),用于其实施《年产150万张高性能装饰板、年产400万张高档浸渍纸项目》。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廊坊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出具的(2010)廊会验B字第23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廊坊帝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廊坊帝龙已在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10001829300191528,截止2010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廊坊帝龙“新建年产150万张高性能装饰板、400万张高档浸渍纸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廊坊帝龙、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银万国作为帝龙新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廊坊帝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帝龙新材和廊坊帝龙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廊坊帝龙和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季度对帝龙新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廊坊帝龙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碧霞、缪晏可以随时到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查询、复印廊坊帝龙专户的资料;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查询廊坊帝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查询廊坊帝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廊坊帝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应保证银行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廊坊帝龙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廊坊帝龙、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或向申银万国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廊坊帝龙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