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0,719,4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9,259,857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0月2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精功科技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以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的方式作为对价安排,支付的公司股票总数为1,050万股,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公司股票的数量按各自持股比例确定。
流通股股东按其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所持流通股股票数量,每持有公司流通股股票10股获付3.5股公司股票。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10月21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10月28日
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0,719,400股,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尚未解除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00%,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72.9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6%;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序号 |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 持有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解除股权分置改革限售流通股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股权分置改革尚未解除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流通股数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 |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 45,440,010 | 45,440,010 | 74.84 | 54.56 | 31.56 |
| 2 | 孙建江 | 8,169,390 | 8,169,390 | 13.45 | 9.81 | 5.67 |
| 3 | 邵志明 | 7,110,000 | 7,110,000 | 11.71 | 8.54 | 4.94 |
| | 合计 | 60,719,400 | 60,719,400 | 100 | 72.91 | 42.17 |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 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60个月内不通过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 | 履行承诺 |
| 孙建江 |
| 邵志明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还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精功科技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1.有股权分置改革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60,719,400 | 0 |
| 其中: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 | | |
| 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45,440,010 | 0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15,279,390 | 0 |
| 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 | | |
| 2.内部职工股 | | |
| 3.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4.高管锁定股份 | 525 | 11,460,068 |
| 5.其他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60,719,925 | 11,460,068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83,280,075 | 132,539,932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4.其他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83,280,075 | 132,539,932 |
| 三、股份总数? | 144,000,000 | 144,000,000 |
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中孙建江先生、邵志明先生现均担任公司董事一职,根据规定,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质押情况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45,435,000股已质押,孙建江先生所持的2,000,000股已质押,邵志明先生所持的1,700,000股已质押。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经核查,就截止2010年10月25日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江先生、邵志明先生所持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涉及的将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江、邵志明所持有的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 |
| 1 |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 45,440,010 | 45,440,010 | 31.56 | 是 |
| 2 | 孙建江 | 8,169,390 | 8,169,390 | 5.67 | 是 |
| 3 | 邵志明 | 7,110,000 | 7,110,000 | 4.94 | 是 |
| 合 计 | 60,719,400 | 60,719,400 | 42.17 | 是 |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
2、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股改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精功科技股份可上市流通。
4、精功科技披露的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明确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6、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精功科技股份还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各自的其他有关承诺。
六、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说明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目前,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暂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如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的已解除限售的精功科技流通股,将严格遵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不存在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的股份如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八、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