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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0]87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33.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4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4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日/天: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指美国和香港,下同)

  52. 红利再投日:指将投资人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5.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中进行会计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境外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投资商品类基金的风险

  (1)商品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1) 存在与跟踪的商品或者商品指数表现存在差异性的风险,涉及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特殊风险。商品类基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三种。因此,由于需要在期货合约到期进行移仓,那么当商品市场呈现contango(即远期期货合约价格高于近期期货合约价格)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与其跟踪的指数或者商品的价格走势不一致的现象。

  2) 商品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于商品衍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2)具有代表性的商品ETF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A. 黄金ETF

  1) 黄金ETF净值与黄金现货价格密切相关。因此,黄金价格的贬值将会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2) 由于黄金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黄金ETF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3) 黄金ETF基金各项费用是由卖出所持现货黄金来支付的。因此,在黄金价格较低时,卖出现货黄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4) 由于一些无法预料的危机情况迫使基金变卖所持有现货黄金,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5) 如果基金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黄金,将使黄金市场现货价格短暂抬升,对基金产生负面冲击成本影响。

  6) 政府大量抛售黄金来稳定市场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7)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会有盗窃、损坏等风险。

  8)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因品质低于市场标准而对基金资产产生损失。

  9) 黄金ETF资产托管人的破产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10) 另外,黄金供求关系、投资人对通胀率的预期、汇率、利率、对冲基金和商品基金的投资与交易活动以及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政治经济事件和局势等因素,都会影响黄金价格,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影响。

  B.石油ETF

  1) 石油ETF净值波动率与影响原油行业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原油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也会对石油ETF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 原油供给情况;

  - 原油需求情况;

  - 原油储备能力;

  -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 气候状况;

  - 其他因素。

  2) 由于石油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石油ETF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3) 由于石油ETF主要是持有石油期货合约来复制原油市场表现,因此,石油ETF净值表现与石油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4) 由于石油ETF持有美国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失。

  5) 石油ETF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6) 石油ETF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移仓。由于不同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不同,因此,在移仓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移仓亏损,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7) 如果石油ETF持有柜台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C.农产品ETF

  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ETF有两类:第一类是在美国市场交易的“MOO”,它投资全球农业类上市公司,涵盖整个农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包括上游的种子、肥料供应,到中游机器设备,以及下游的农产品加工、贸易等。此类ETF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第二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美国挂牌的“DBA”, 直接投资农产品本身,玉米、大豆、小麦、砂糖各占其25%的权重。由于此类农业ETF直接投资的是农产品期货合约,因此面临着合约展期、期货投资以及对手信用风险等。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4.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国家的货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商品类基金的管理人可能会在产品、运作、技术、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商品类基金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期,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商品类期货合约,因此,间接地面临一定的衍生品投资风险。

  除了投资商品类基金所带来的衍生品风险之外,本基金投资衍生产品仅用于套期保值和对冲汇率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商品基金类资产,债券投资仅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债券投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时区下单,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中,可能因为管理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诸如BARRA等第三方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在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基于国际大宗商品与全球宏观经济及通货膨胀的紧密联系,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和主要经济体经济周期的深入研究分析,有效配置资产,并通过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抵御通胀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以跟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通常情况下不采用卖空策略,也不使用资金杠杆。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四)投资策略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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