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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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邓崎琳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程赣秋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计划财务部部长余汉生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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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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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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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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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如下:
货币资金减少主要原因是偿还了到期债务及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应收票据增加主要原因是货款回笼票据比例增加。
应收账款增加主要原因是对重点战略客户采取先货后款的销售政策。
预付账款减少主要原因是正常生产经营预付款减少。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应付款增加。
存货增加主要原因是原燃料价格上涨及产成品成本增加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减少主要原因是公司持有的三峡债券到期收回。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主要原因是资产减值准备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变化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进项税获税务部门认可,税务部门退还了该部分税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主要原因是到期偿还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利润表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如下: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增加主要原因是销量增加、销售价格上升及原燃料价格上涨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主要原因是流转税额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增加主要原因是销量增加,运输费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主要原因是预计原燃料价格上涨,预计可变现净值下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减少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影响投资收益的变化。
现金流量表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如下:
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进项税获税务部门认可,税务部门退还了该部分税款。
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主要原因是支付的流转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加。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影响收回投资的变化。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各工程项目陆续完工,支付减少所致。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原因是对借款结构进行置换及偿还到期债务。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分配现金股利比上年同期减少。
财务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如下:
本报告期“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低于上年同期主要是综合盈利水平下降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通过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收购部分主业相关资产项目、向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座落于鄂城区新庙工业园的球团生产设施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8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结果与评估结果一致,备案公告刊登于2009年9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收购行为和配股方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9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依然符合配股条件、关于调整配股募集资金投向,以及关于公司配股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等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关于公司配股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等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9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减配股募集资金计划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10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配股相关文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控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承诺事项如下:
(1)武钢集团同意并将履行武钢股份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武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向武钢股份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使武钢集团持有的武钢股份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武钢集团在所持有的武钢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武钢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上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包括认沽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购买的股份以及认购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出售的股份。
(3)武钢集团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3.60 元。如出售价格低于每股3.60 元,则其售出股份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上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包括认沽权证行权、或认购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购买或出售的股份。在武钢股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该设定价格将相应除权计算。
(4)在2010 年底前武钢集团所持有的武钢股份的股数不低于武钢股份现有总股本的60%,即470,280 万股。
(5)武钢集团承诺自2005 年开始连续三年提出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50%的年度股东大会预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上述承诺均已严格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为: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现金分红政策。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崎琳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