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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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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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潘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占强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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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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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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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本期末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26,170,000.00元,增幅2617%,主要原因是以票据结算业务量增加所致。
(2)本期末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127,600,831.51元,增幅58.54%,主要原因是销量增加,应收账款相应增加所致。
(3)本期末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33,275,460.68元,增幅36.34%,主要原因是借款增加所致。
(4)本期末在建工程比年初增加469,400,286.86元,增幅207.19%,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新建项目开工及原有项目继续投入所致。
(5)本期末工程物资较年初增加4,554,260.27元,增幅368.75%,主要原因是为在建工程储备的工程材料增加所致。
(6)本期末生产性生物资产较年初增加29,110,739.36元,增幅33.35%,主要原因是牧场购买奶牛增加所致。
(7)本期末无形资产较年初增加127,508,099.37元,增幅48.07%,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增加所致。
(8)本期末长期待摊费用较年初减少870,615.79元,降幅45.04%,主要原因是本期摊销所致。
(9)本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年初减少85,955,570.62元,降幅37.51%,主要原因是本期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导致未弥补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所致。
(10)本期末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224,390,000.00元,降幅62.55%,主要原因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量减少所致。
(11)本期末应交税费较年初增加225,826,516.59元,增幅93.03%,主要原因是待抵扣进项税减少所致。
(12)本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39,972,239.96元,降幅56.42%,主要原因是非流动负债到期偿付所致。
(13)本期末其他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171,775,420.29元,增幅73.95%,主要原因是收到的基建配套项目资金增加所致。
(14)本报告期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4,003,882,069.15元,增幅32.33%,主要原因是销量增加成本相应增加及本期主要原料价格上涨所致。
(15)本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增加26,265,839.25元,增幅36.92%,主要原因是由于销售收入增加,应交流转税增加及本期自治区不再免征地方税所致。
(16)本报告期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6,378,580.64元,降幅137.1%,主要原因是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17)本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增加14,524,588.01元,增幅175.03%,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增加相应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18)本报告期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41,481,612.58元,增幅32.15%,主要原因是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9)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47,845,896.26元,增幅144.26%,主要原因是捐赠支出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所致。
(20)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979,241,795.2元,降幅37.45%,主要原因是本期原材料价格上涨,购买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21)本报告期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433,022,093.91元,降幅107.57%,主要原因是本期项目投入增加,导致资金流出增加所致。
(22)本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568,281,563.6元,降幅136.79%,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借款量减少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限售承诺事项,即:(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呼市投资公司所持公司原非流通股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在前项规定期满后,呼市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另,呼市投资公司进一步承诺: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目前,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违反相关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未进行现金分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刚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