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海螺集团公司对安徽海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0】103号),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集团")将对安徽海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建材")实施吸收合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为海螺集团, 海螺建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15,445,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7%)由海螺集团承继持有,海螺建材将依法解散。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19日、2010年7月7日、2010年8月18日进行提示性公告。
日前,本公司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1214号),同意海螺集团承继海螺建材持有本公司115,445,45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2.07%,承继后本公司国有股东变更为海螺集团。本次股权承继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履行。公司将对后续相关事项和进程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