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8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8元,募集资金总额12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326.3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119,673.7万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出具鲁正信验字(2010)第 303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上述二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5-424001040022994,截至2010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72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Ф180mm石油专用管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45509183198,截至2010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487,8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Ф180mm石油专用管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金永、郑华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9日